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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澄清”的规定很“及时” |
| 加入时间:200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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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发布。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行政机关要主动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信息,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京华时报》8月2日报道) 北京出台这一办法,切中了当前某些地方行政机关的积弊,尤其是“及时澄清”的规定很“及时”,具有示范意义。 现在是信息时代,无论是真实还是虚假的信息,一旦出现,都很容易传播开来。如果处理不及时,还容易激化矛盾,酿成严重后果。因此,行政机关有责任及时向公众澄清各种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这不仅是维护公信力、便于开展工作的需要,更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近年来,随着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建立,特别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许多行政机关在澄清信息方面的意识有所加强。但反映还不太灵敏,效率还十分低下,澄清工作往往滞后于信息传播的速度,甚至由“澄清新闻”变为“辩解旧闻”,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事实上,行政机关不仅应该依法澄清虚假和不真实的信息,而且必须“及时”澄清。不“及时”的澄清往往就失去了意义,甚至反而越描越黑,使行政机关本身更加被动,使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只有“及时”,才能真正发挥澄清的作用,谣言止于公开,隐患消于无形,增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信。能否做到“及时”,不仅体现行政机关对待信息的灵敏度,而且直接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整体效率,更反映了行政机关对于民意的重视度,对百姓知情权的尊重度,因此可以说,“及时澄清”也是一种为民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必备素质。 所以,北京的这一办法,不仅明确了行政机关澄清信息的责任,而且明确要求做到“及时”、“主动”,对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这一做法,符合民意期待和现实需要,可谓非常“及时”。(邓清波) |
一然选自 新华网 200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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