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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浪费法规与建设节约型社会
加入时间:2005-9-15

                                                         李晓群

      摘要:要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解决不节约的问题,需要研究、治理和解决浪费问题。从理论上研究并在实践中解决浪费问题,已经逐渐提到日程。研究制定反浪费法规是综合治理和解决浪费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反浪费和节约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法》及相关法规。用法律规范社会行为,倡导节约行为、制止浪费现象,让对浪费行为和后果的惩治有法可依。从而减少和预防浪费,增强全民节约意识。

    关键词:制定 反浪费 节约 法规

 
      要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解决不节约的问题,就要研究、治理和解决浪费问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对世界激烈的经济竞争,面对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从理论上研究并从实践上解决浪费问题,已经逐渐提到日程。制定反浪费法规是综合治理和解决浪费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反浪费和节约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法》及相关法规。用法律规范社会行为,倡导节约行为、制止浪费现象,让对浪费行为和后果的惩治有法可依。
      浪费问题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是一个普遍存在而又解决不力的难题,严重影响着我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各种媒体对于种种浪费现象不断地进行揭露和批评,大量触目惊心的事实无可辩驳的表明,我国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如果把浪费比喻为一种病,它已是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浪费几乎成为我国目前一大社会公害。我们的目标是要建设节约型社会,我们面对的现实是众多的浪费问题,浪费着的个人、家庭、单位,实现由浪费到节约的转变是一个艰苦的过程,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反对和防止奢侈浪费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建设和实现节约型社会更是一个艰巨的系统工程。应该更多更深入地开展对“浪费与节约”问题的专题讨论研究,对浪费病进行会诊:对浪费现象加以系统分析,究竟有多少种浪费现象;对浪费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原因进行综合分析,人们为什么会浪费;对浪费危害和影响进行全面分析,浪费在经济、政治、思想等方面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危害,全面认识浪费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综合治理解决浪费问题,实现从浪费到节约的转化,逐步建立节约型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全面建设节约型社会。其中,研究制定完善反浪费法规是综合治理浪费问题的的一项重要工作。
       国内外的相关管理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浪费行为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浪费并不是中国的专利。到了现代,由于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活动方式的多样化,活动影响的加深,浪费问题也越来越复杂起来。与此相应,现代社会形成了新的节约意识和效益观念,也产生了新的浪费问题。浪费是一个社会问题,每一个要求实现现代化的地区、部门、单位、以至家庭和个人,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或是受其危害影响进展缓慢,或是清除和减少浪费,人尽其力,物尽其用,走在时代的前面。有些国家、地区和部门非常注意对浪费问题的管理,多种学科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浪费现象,其成果实际地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则中,从而使管理体制、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舆论等都渗透着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观念和原则,有效地治理和预防着浪费行为。他们的相关管理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纵观历史,“奢侈之费,甚于天灾”,“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浪费观念和浪费行为障碍着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延误着中华民族的发展。人们把浪费大、效率低比作横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道路上的两座大山,或是两大包袱,不搬掉它们,不抛弃它们,中国民族就将步履艰难。不解决严重的浪费问题,就不能建成节约型社会,只有解决了严重的浪费问题,才能走向节约型社会,进而构建和谐社会。
      制定反浪费法规是有其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出浪费问题和节约问题。20057月,胡锦涛主席号召“使勤俭节约在全社会蔚成风气”。200312月,胡锦涛主席在西柏坡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自觉地发扬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作风,弘扬艰苦朴素、勤俭建国的精神,坚决反对浮躁浮夸、急功近利,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大手大脚。”20056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事关现代化建设事业,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 2005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我国存在的问题时指出,“奢侈浪费的问题比较突出”,要“全面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2004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各行各业都要杜绝浪费,降低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200211月,江泽民主席在党的十六大的报告中指出,“铺张浪费行为相当严重。” 200110月,朱总理指出,“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还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矛盾和问题”,“奢侈浪费行为相当严重” 就是其中之一。19896月,邓小平同志又指出:“各方面的浪费现象蔓延”。19801月,邓小平同志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报告中指出:“最大的问题还是要杜绝各种浪费”。毛泽东同志也曾经说过:“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出浪费问题和节约问题,可见问题的重要性。
      我国许多政策法规中,都涉及到制止浪费,厉行节约这方面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2005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对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精心部署和安排。200412月中央政治局指出,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大力节约能源和重要资源,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逐步建立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中发[1997]13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严格控制各类庆典活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目前,城市企业经济效益还很低,城市经济的巨大潜力远远没有挖掘出来,生产建设和流通领域中的种种损失和浪费还很严重。” 195238日政务院批发的《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对“个人生活与工作上挥霍性的超支”和“由于责任人严重的官僚主义或经营人员失职所造成的业务上的浪费和损失”,“情节严重因而招致国家巨大损失”者,明确规定“酌与刑事处分”。
         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反腐倡廉《实施纲要》提出,“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这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表明党中央已经把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在反腐倡廉活动取得进展之后,我国浪费问题将亟待研究和解决。有一幅漫画,题为“两只老虎不一样”, 生动地反映出社会上对贪污腐败和浪费的不同认识。画中两只同样的吊睛白额大虫,一只披枷带锁,愁眉苦脸,泪眼汪汪,人人喊打;另一只张牙舞爪,理直气壮,得意洋洋,被人视若宠物。这前只老虎叫“贪污腐败”,后一只名曰“浪费”。两只老虎不同的地位和待遇,多么生动地反映出人们对贪污腐败和浪费的不同态度。老虎都会害人,披枷带锁的贪污老虎已引起人们警觉,而被人视若宠物的浪费老虎,往往被人忽视,放松警惕,不加防范,可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从贪污和浪费所造成的恶果来看,都是对国家和个人财产的侵犯。贪污者和贪污行为受到人们的痛恨,贪污犯要受到法律的审判,因此,画中贪污老虎受到惩罚的形象是逼真的,是令人欢欣鼓舞的。但是浪费老虎也是栩栩如生,它生动深刻地反映出浪费行为不被人们所认识和憎恨,不受法律制裁而逍遥法外的形象。学习借鉴反腐倡廉《实施纲要》,还应该研究制定反浪费方面和节约方面的专门法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浪费问题的体系。
      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同各种浪费行为进行了长期的斗争,但是时至今日浪费现象依旧这样普遍,这样严重,甚至愈演愈烈,有许多浪费现象是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顾犯,无法无天。为什么做不到令行禁止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立法不健全,缺少约束、制裁浪费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腐败和浪费都是犯罪,对于腐败有法处治,对于浪费造成的损失却仍因为缺少专门法规而难以处理。例如建筑耗能是能源浪费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关部门多年前已制定了节能国家标准,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制裁能源浪费的法律依据,建筑耗能浪费问题难以解决。事实上,人们常听到有“贪污犯”这个罪名,却很少见到“浪费犯”这个名词。可以看到各级别的反贪局,但却少有反浪费的专门组织机构和研究机构。但二者相比较,浪费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损失的重要形式,贪污主要发生在金钱和物质方面,而浪费则可能随时随地发生,使本应获得的成果丧失。浪费问题具有普遍性,浪费既可以在人力、资金和物质方面,也可以在知识、科技和管理等诸方面发生。为制止浪费行为,我们已经采取了思想观念教育、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多种必要的手段,但是浪费现象还往往制止不住,蔓延发展。因此,制止浪费,既要采取思想观念教育、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必要的手段,还要运用法律方法,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惩治浪费和倡导节约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方法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法治”,这里讲的法律方法,不仅包括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当包括由政府的各级机构以及各个管理系统所制定和实施的各种类似法律性质的社会规范。在对浪费问题的管理中使用法律方法,可以使管理系统中各个子系统明确自己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使它们之间的渠道畅通,并正常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使整个管理系统自动有效地运转。变“我要浪费”为“我要节约”,变“让我节约”为“我想节约”。
 
      刑法武器制止和防范浪费,这也是在解决浪费问题方面的管理进步。国家制定反浪费法规和节约法规,将为各省市治理浪费问题奠定基础,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指导。从全国看,制定国家有关法规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应尽早做准备,有条件的省市也可先行一步研究探索,制定有关的地方法规。这些法规及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将会让对浪费行为和后果的惩治有法可依,让浪费有罪深入人心。从而减少和预防浪费,增强全民节约意识,是一项有巨大潜力的大有可为的而又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工作,预期可以产生较大的、间接的和直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有助于逐步建立起我国节约型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走向节约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  李晓群,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节约网 节约网专稿 200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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