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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化打黑过于主观简单 |
| 加入时间:2008-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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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6月12日报道,“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辽宁省公安厅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与各市签订了这一“警令状”。 打黑除恶,是公安机关的分内之事。但是,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不能够如此量化指标的,这样的“警令状”,显然出于政绩冲动,是目前指标化政绩考核下的机械做法。 如果一个地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好几个,打掉一个,于事何补?如果一个地方没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完成任务,岂不是需要制造冤案?况且,办案是个复杂过程,假如在限期到来之前不能顺利完成工作的话,地方公安机关就有可能狠下心来办案以至于酿成错案。这种工作思路最可怕的地方在于——粗暴化、简单化、主观化。 打黑除恶限期限量指标化,可能会滋生很多问题,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2006年4月18日,在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表示,公安部严格禁止向各级公安机关下达罚款指标或是抓人指标。辽宁省的打黑指标,与罚款指标和抓人指标何异? 我不相信辽宁省公安厅不明白这一点,也不相信签署这一“警令状”的下级公安机关不清楚这一点。但是,提出这一指标时畅通无阻,签署“警令状”时顺顺利利,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思路?为了政绩完美,可以不顾原则;只要上级吩咐,不论是否可行都要硬着头皮去办。 罚款指标、抓人指标、打黑指标、招商指标,我们仿若生活在一个指标化的社会,好像数字才是硬道理,事实和实践却虚无缥缈难以捕捉。上级不顾实际乱下指标,下级最终弄虚作假谎报数字,还算是仁慈的,怕就怕为完成指标,简单粗暴甚至蛮横行事,不知要造成多少民生之痛。(李 辉) |
新颖选自 长江日报 2008-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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